惠州市顺步科技有限公司“倔强”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2惠州市顺步科技有限公司“倔强”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5687184号“倔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232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女式)钱包、背包、购物袋、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行李箱、旅行用衣袋、包”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在“皮制系带、伞、登山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能发现复审商标的任何使用信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上关于“倔强包”的检索结果;
2、淘宝、京东上关于“倔强包”的检索结果;
3、复审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两份(购销合同、送货单、发票);
3、收据;
4、“倔强”品牌布包淘宝店铺页面产品图片及评价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及证据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皆不予认可。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淘宝平台的检索记录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汪六艮于2017年8月3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女式)钱包、背包、购物袋、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行李箱、旅行用衣袋、包、皮制系带、伞、登山杖”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女士)钱包”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被许可人中山市阿布尔卫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据2中送货单及证据3中收据仅为手写单据,缺乏公信力,无法查证其真实性及实际形成时间;证据4为未经公证的淘宝网页评价截图复印件,并无交易情况信息,其真实性及形成时间亦无法确认。证据2中有被许可人与他人签订的倔强双肩包购销合同,但是对应的销售发票仅为复印件,且发票中校验码后六位数字模糊不清无从查询真伪,另外该两份发票均为购买方记账凭证,本应由购买方留存;因此,在缺乏其他有效的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所涉交易的真实性。综上,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25687184号“倔强”商标:
申请/注册号:2568718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8-03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8-04-27 注册公告日期:2018-07-28 专用权期限:2018-07-28至2028-07-27
申请人:汪六艮
商品/服务项目:包(1802)、伞(1804)、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1802)、登山杖(1805)、旅行用衣袋(1802)、(女式)钱包(1802)、购物袋(1802)、背包(1802)、皮制系带(1802)、行李箱(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