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弗股份有限公司“DRAGO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2-26
德里弗股份有限公司“DRAGO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826267号“DRAG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70359号“e龍eLong.com”商标、第3239807号“DRAG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外观、呼叫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被提起撤销申请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实验室用离心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实验室料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DRAGON”的中文含义为“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龍”含义一致,与引证商标二“DRAGON”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