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48330号“ABURERRYZ”商标 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第35648330号“ABURERRYZ”商标 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35648330号“ABURERRYZ”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BURBERRY”商标作为著名奢侈品牌在世界范围内已为公众熟知,已被认定为“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733385号“BURBERRY”商标、第75130号“BURBERRY”商标、第18236254号“BURBERR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作为服装服饰行业的竞业者,存在攀附申请人驰名商标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明显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权益,引发市场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简史、历史手册、介绍、年度报告;申请人代理相关信息、被许可人信息、专卖店信息;媒体广告等宣传报道材料;申请人排名信息、知名度材料;申请人维权信息;“BURBERRY”商标受保护记录;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名下商标列表、相关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14日经异议决定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截至本案审理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骏乔丹耐”、“骏李宁耐”、“骏特步耐”、“骏安踏耐”等商标共8件。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BURBERRY”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加之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近的“骏乔丹耐”、“骏李宁耐”、“骏特步耐”、“骏安踏耐”等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近似性难谓巧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因我局依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对于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暂不予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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