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959483号“SYMOTOS”商标 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第40959483号“SYMOTOS”商标 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0959483号“SYMOTO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SYM”品牌为独立创作的连锁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在同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883488号“SYM”商标、第1119147号“SYM”商标、第1173056号“三阳 SYM”商标、第1445388号“SYM”商标、第19411872号“SYM”商标、第19411932号“SYM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申请人有了解申请人品牌的可能性,其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并抢注在“摩托车”等商品上有恶意攀附申请人商标商誉之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损害消费者利益,导致市场混乱。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申请人部分门店照片及营业执照;申请人关联公司部门摩托车销售情况证明;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所获部分荣誉证明;申请人“三阳/SYM”系列商标清单、部分许可备案证明;“SYM”品牌部分宣传使用资料、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申请人维权材料;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投入生产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并未采取不正当手段,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被申请人网站运营证明;被申请人与永康市双英摩托车贸易有限公司关联证明;“SYMOTOS”欧盟及英国商标注册证明;产品及包装图片;衍生产品中的使用证明;“SYMOTOS”展会及赛车活动材料;部分销售合同证明等。
申请人质证称,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易造成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攀附恶意。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形成稳定市场格局,申请人坚持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质证提交了“双英”商标资料、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019年意大利米兰国际两轮车车展览相关证明文件光盘证据。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0日申请注册,2020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自行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8月6日。
2. 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各种脚踏车;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SYMOTOS”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六“SYM”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摩托车;自行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摩托车;各种脚踏车;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也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述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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