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宝宝萌”与“牛宝宝BOB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11“牛宝宝萌”与“牛宝宝BOB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01930号“牛宝宝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532877号“牛宝宝···
“牛宝宝萌”与“牛宝宝BOB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01930号“牛宝宝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532877号“牛宝宝BO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电话”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牛宝宝萌”与引证商标中文“牛宝宝”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