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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领到家”与“蓝领管家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23
“蓝领到家”与“蓝领管家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851977号“蓝领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且持续使用已在市场上具有···

“蓝领到家”与“蓝领管家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51977号“蓝领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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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且持续使用已在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527174号“蓝领管家及图”、第22733577号“蓝领驿家LANLINGY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文字内容、视觉效果、读音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未构成近似,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创意来源说明;申请人品牌宣传手册、宣传单图片;申请人及申请商标所获荣誉证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蓝领到家”与引证商标的“蓝领管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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