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安经纪XIANG AN BROKERS”与“安享健康大管家ANXIANG HEALTH STAFF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25“享安经纪XIANG AN BROKERS”与“安享健康大管家ANXIANG HEALTH STAFF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81495号“享安经纪XIANG AN BROK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商标局引证的第226085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变更为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62700号“安享”商标、第15891534号“安享健康大管家ANXIANG HEALTH STAFF及图”商标、第11419692号“Xiang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含义、行业领域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有其他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引证商标二目前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一变更核准通知书及商标名义变更证明;申请人启动大会以及苏州、昆明等分公司开业的发布会图片;申请人在“xa-online.com”官网宣传申请商标;企业宣传片截图;国内媒体对申请人品牌的报道;申请人助力“上海体育博览会”以及其他户外活动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名义变更为享安在线保险经纪(厦门)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享安经纪”的显著识别文字“享安”与引证商标二“安享”、引证商标三中文“安享健康大管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英文“XIANG AN BROKERS”中的显著识别部分“XIANG AN”与引证商标四英文部分“XiangA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