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仕顿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邦仕顿磁悬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3
第45201222号“邦仕顿磁悬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对第45201222号“邦仕顿磁悬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8637127号“磁悬浮 MG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磁悬浮”为申请人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恶意抄袭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他人商誉之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书;
2、产品照片;
3、部分门店、汽车维修厂及经销商照片;
4、申请人参展照片;
5、车友会及部分推广活动照片;
6、部分广告照片;
7、销售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及复印件):
1、被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
2、有关被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发动机油等商品上,2021年2月7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润滑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邦仕顿磁悬浮”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磁悬浮”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油;发动机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润滑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邦仕顿磁悬浮”与申请人“磁悬浮”商号尚存在一定差别,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所称的在先字号权。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5201222号“邦仕顿磁悬浮”商标:
申请/注册号:45201222 商标申请日期:2020-04-07 国际分类:4类 燃料油脂
初审公告日期:2020-11-06 注册公告日期:2021-02-07 专用权期限:2021-02-07至2031-02-06
申请人:邦仕顿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工业用油(0401)、发动机油(0401)、传动带用润滑油(0401)、润滑油(0401)、润滑石墨(0401)、润滑脂(0401)、润滑剂(0401)、导热油(0401)、齿轮油(0401)、切削液(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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