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涛奇食品有限公司“福棒 Fu Bang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1天津凯涛奇食品有限公司“福棒 Fu Bang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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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5136125号“福棒 Fu 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601号决定,于2017年12月11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从知晓。请求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转发给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创建于2002年,旗下拥有“乐吧”、“约定”、“福棒”等多个品牌。复审商标对被申请人极其重要,被申请人一直在坚持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各种商品交易文书、出库单、销售清单、发票等使用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不仅在指定三年期间,并且至今仍在核定商品上长期有效地使用在商业活动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复印件形式):
1、被申请人与西安百缘宝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出库单原件、发票、入账通知;
2、郑州市二七区金福明食品商行等销售“福棒”系列产品的证明原件和产品在售照片原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复印件形式):
3、被申请人与海口宏宾贸易有限公司、营口雨露商贸有限公司、晋城市金钰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合作合同原件、出库单原件、销售清单、发票、入账通知单;
4、早餐饼干实物包装原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书及其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和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的未显示复审商标,有的未显示时间,有的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据,证明力弱,有的显示的商品数量不一致,有的为单一证据,无其它证据与之对应。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涉及的商品仅为饼干,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存在瑕疵,皆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在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1月2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0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咖啡等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延至2028年12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2014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5日期间(以下称三年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与海口宏宾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合作合同、出库单、发票、入账通知单均于2016年间形成,出库单上显示有“福棒 饼干”字样,出库单、发票、入账通知单上显示的公司名称、商品品名、数量、金额可以一一对应,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三年期间内向海口宏宾贸易有限公司售卖了福棒饼干商品。且被申请人提交在案的早餐饼干实物包装上印有复审商标标识,产品在售照片中的销售货架上摆有与该实物包装一致的早餐饼干商品。除此之外,被申请人还提交了销售证明,郑州市二七区金福明食品商行、烟台浩源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金兴食品经销部、太原市尖草坪区新烁食品商行、天津市河北区创中食品经营部、唐山凯涛奇商贸有限公司分别证明其在包含三年期间在内的时间段内,曾销售被申请人生产的福棒三联包早餐饼干(牛奶味)。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在案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饼干及与之相类似的糕点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饼干、糕点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商品与饼干、糕点核定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三年期间内在咖啡等其余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咖啡等其余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此外,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无法证明交易行为发生在三年期间内以及内容上存有瑕疵的证据均未予采信。
综上,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饼干、糕点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咖啡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5136125号“福棒 Fu Bang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5136125 商标申请日期:2006-01-23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08-09-06 注册公告日期:2008-12-07 专用权期限:2018-12-07至2028-12-06
申请人:天津凯涛奇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糕点(3006)、饼干(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