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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半一球电器有限公司“PSIGROE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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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半一球电器有限公司“PSIGROE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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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8日对第14984251号“PSIGRO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半球”及其系列商标商品的宣传和推广投入了巨大的心血,在消费者心目中已建立了良好的声誉,“半球及图”商标为广东省注明商标,并于2014年1月被认定为第11类“保温式自动电饭锅”商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9002号“PESKOE”商标、第629001号“FESKOE”商标、第629003号“RESKO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紧密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广东省,又是相同行业,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若不被制止,必然会造成市场混乱,损害各方利益,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

  2.引证商标的驰名裁定信息;

  3.广东省家电协会出据的证明;

  4.所获荣誉;

  5.广告、媒体宣传、参加展会情况;

  6.维权情况;

  7.领导题字及视察工作照片;

  8.销售单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二、引证商标并不是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且争议商标不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复制与翻译。三、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侵犯了被申请人争议商标的专用权。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至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对此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关家卫于2014年7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472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电热水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11类电气炊具、卫生器械及设备、空气过滤设备、污物净化设备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援引的《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经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PSIGROE”与引证商标一文字“PESKOE”、引证商标二文字“FESKOE”、引证商标三文字“RESKOE”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均为无明确、固定含义的臆造词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电气炊具、空调设备、卫生器械及设备、空气过滤设备、污物净化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且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4984251号“PSIGROE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4984251 商标申请日期:2014-07-29 国际分类:11类 灯具空调

初审公告日期:2015-06-20 注册公告日期:2015-09-21 专用权期限:2015-09-21至2025-09-20

申请人:深圳半一球电器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空气调节设备(1106)、厨房用抽油烟机(1106)、电炊具(1104)、电热水壶(1104)、烹调器(1104)、风扇(空气调节)(1106)、电压力锅(高压锅)(1104)、淋浴热水器(1109)、厨房炉灶(烘箱)(1104)、消毒碗柜(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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