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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天龙 天龙包装及图”商标驳回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2
玖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天龙 天龙包装及图”商标驳回案例申请人因第24712438号“天龙 天龙包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

玖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天龙 天龙包装及图”商标驳回案例

  申请人因第24712438号“天龙 天龙包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54439号“天龍TIAN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57995号“天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27691号“天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68385号“雪莲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显著性明显增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天龙包装”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天龍”(“龍”为“龙”的繁体)及引证商标二、三“天龙”,汉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含义,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绘画用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木浆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纸、牛皮纸、纸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纸、牛皮纸、纸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12438号“天龙 天龙包装及图”商标::

天龙 天龙包装   

申请/注册号:2471243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3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玖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牛皮纸(1609)、包装纸(1609)、纸箱(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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