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110208号“华府金属”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第58110208号“华府金属”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10208号“华府金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70653号“华府···
第58110208号“华府金属”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10208号“华府金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70653号“华府 匠工HUA FU JIANG 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铝;金属门;窗用金属附件;金属锁(非电);金属带式铰链;金属建筑物;门用金属附件”商品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现其仅在“金属丝网;铝合金滑车;金属螺栓”商品上有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仅在“金属丝网;铝合金滑车;金属螺栓”商品上有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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