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后玉“上派Shangpai”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05
郭后玉“上派Shangpai”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例
申请人因第7118367号“上派shangp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22529号决定,于2018年01月02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2014年03月13日至2017年03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为由,撤销复审商标在“1、浴室装置;2、淋浴用设备;3、淋浴器;4、澡盆;5、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6、抽水马桶;7、坐便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08年开始正式使用“上派Shangpai”商标,经宣传推广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提起撤销申请,具有主观恶意。复审商标若被撤销,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经营的开平市水口镇亚美特水暖器材厂营业执照;
2、开平市水口镇亚美特水暖器材厂授权胡文钦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授权书》;
3、采购合同及收据;
4、厂房、展厅、实物照片;
5、江门市浙江商会开平办事处、鹤山市址山镇星辉达制品厂出具的证言;
6、慧聪建材网、江苏新闻网网页截屏;
7、进仓单、出仓单、加工单;
8、宣传册、售后服务卡、标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并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的嫌疑。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经营的开平市水口镇亚美特水暖器材厂于2016年01月15日名称变更为开平市水口镇亚美特卫生洁具厂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龙头;水暖装置;浴室装置;淋浴用设备;淋浴器;澡盆;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1、浴室装置;2、淋浴用设备;3、淋浴器;4、澡盆;5、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6、抽水马桶;7、坐便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上述商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其经营的开平市水口镇亚美特水暖器材厂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胡文钦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据3采购合同及收据、证据7进仓单、出仓单、加工单系自制证据,在缺乏销售发票等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认相关采购合同的实际履行及复审商标产品的实际销售;证据4、8照片、宣传册、标贴等证据系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以及所涉商品和宣传材料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证据5江门市浙江商会开平办事处、鹤山市址山镇星辉达制品厂出具的证言,在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6网页证据在未经公证保全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及实际形成时间,且网页内容并未显示商标使用人及商标图样。综上所述,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浴室装置、淋浴用设备”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浴室装置、淋浴用设备、淋浴器、澡盆、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7118367号“上派shangpai”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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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号:7118367 商标申请日期:2008-12-18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0-07-13 注册公告日期:2010-10-14 专用权期限:2010-10-14至2020-10-13
申请人:郭后玉342425********5217
商品/服务项目:龙头(1108)、水龙头(1108)、水暖装置(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