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431371号“AT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05关于第11431371号“AT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6]第0000103059号《关于第11431371号“AT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27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裁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产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架空运输设备商品属于运载工具的一种,第211092号“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鼓式制动器等商品及第9788033号“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挡风玻璃等商品均属于前述架空运输设备的零部件或附属设备,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重合。因此,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架空运输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将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架空运输设备商品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架空运输设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叉车、架空运输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共同性或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为原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赘述。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以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第11431371号“ATa”商标:
ATA
申请/注册号:11431371 商标申请日期:2012-08-31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4-01-20 注册公告日期:2015-12-14 专用权期限:2014-04-21至2024-04-20
申请人:浙江安捷制动器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叉车(1202)、汽车刹车片(1202)、架空运输设备(1205)、汽车减震器(1202)、后视镜(1202)、陆地车辆用离合器(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