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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柔加净”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3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柔加净”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对第16182029号“柔加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撤销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柔加净”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对第16182029号“柔加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撤销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二、争议商标具有描述性,所传递的信息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三、“柔”和“净”为同行业企业宣传时常用文字,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242472号“净柔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14242573号“纯柔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申请人为国内著名的大型酒类集团企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

  3、词典对“柔”、“剑”的含义解释;

  4、部分市场实际中酒类商品外包装含有“柔”字样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

  6、“剑南春”系列品牌的部分使用和宣传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并没有直接描述商品特点;三、争议商标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03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3类“烈酒(饮料)、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4年0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5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烧酒”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至2025年05月0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的构成文字“柔加净”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净柔剑”及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纯柔剑”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禁止商标使用的情形,是指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情形,故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或服务内容、质量、方式、目的、对象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或者商标虽然包含其他构成要素,但整体上仅直接表示。本案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并未构成上述情形,消费者可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该项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6182029号“柔加净”商标

申请/注册号:16182029 商标申请日期:2015-01-19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2015-12-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9-07 专用权期限:2016-03-21至2026-03-20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含水果酒精饮料(3301)、烈酒(饮料)(3301)、米酒(3301)、葡萄酒(3301)、烧酒(3301)、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3301)、酒精饮料原汁(3301)、黄酒(3301)、蒸馏饮料(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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