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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768244图形与“YDKY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7-24
第24768244图形与“YDKY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7682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377222号“YDKY···

第24768244图形与“YDKY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682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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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377222号“YD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唯一的区别是颜色不同,但申请人在第39类服务上的使用及注册时间都早于引证商标,双方在第3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的目的都是为了防御性保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已取得消费者的信赖与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材料、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一览表。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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