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财学堂”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7-26“阿财学堂”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410857号“阿财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与第14452205号“阿财”商标(···
“阿财学堂”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10857号“阿财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与第14452205号“阿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完全不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在教育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公众号信息等申请人文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全包含引证商标,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