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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皇蚂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皇蚂蚁”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3
第41775670号“皇蚂蚁”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对第41775670号“皇蚂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原由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蚂蚁···

第41775670号“皇蚂蚁”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对第41775670号“皇蚂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原由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蚂蚁金服”系列商标现转至申请人名下,且申请人与“蚂蚁金服”系列商标使用主体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母子公司。本案中,申请人对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公司的权利予以确认。2、争议商标与第7498340号“淘蚂蚁”商标、第13602675号“蚂蚁金融Ant Financial”商标、第13602714号“蚂蚁金服”商标、第20747919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6919430号“蚂蚁花呗”商标、第19359421号“蚂蚁保险”商标、第20580905号“蚂蚁森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八、九)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已达到驰名状态,请求认定引证商标八、九为“金融服务、金融信息”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在明知的情形下摹仿抄袭申请人极具知名度的“蚂蚁”系列商标,并于全类别注册,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蚂蚁”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主观恶意,已构成以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

  2、媒体关于“蚂蚁金服”旗下“蚁盾”的报道及“蚁盾”的参展照片;

  3、申请人“蚂蚁”系列商标的媒体报道;

  4、在先案件裁定书;

  5、媒体报道、广告宣传、所获荣誉等“淘宝”、“天猫”商标使用和知名度证据;

  6、媒体报道、所获荣誉、举办活动等“蚂蚁金服”商标使用和知名度证据;

  7、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8、“淘蚂蚁”系列商标授权书;

  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是中国企业,其商号为皇蚂蚁。争议商标取自被申请人商号。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意见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河北皇蚂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录像带发行、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体操训练、导游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视文娱节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健身俱乐部、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经营彩票”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至七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录像带发行、电视文娱节目、导游服务”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八、九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网上银行”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及其申请理由1中自述,本案引证商标一所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申请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具有以引证商标一作为在先权利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教育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蚂蚁”,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损害其引证商标八、九驰名商标权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1775670号“皇蚂蚁”商标:

申请/注册号:41775670 商标申请日期:2019-10-21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20-04-20 注册公告日期:2021-10-14 专用权期限:2020-07-21至2030-07-20

申请人:河北皇蚂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教育(4101)、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4102)、出借书籍的图书馆(4103)、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4104)、电视文娱节目(4105)、娱乐服务(4105)、体操训练(4105)、导游服务(4105)、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4107)、录像带发行(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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