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宋体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宋体”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13上海宋体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宋体”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对第20128274号“宋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018565号“宋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18564号“宋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被申请人在注册争议商标时却没有尽到合理的避让,并在与引证商标一、二关系密切的类别上注册了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3、争议商标的使用不但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并极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档案信息。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21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4年2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21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4年2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21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具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或者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20128274号“宋体”商标:
申请/注册号:20128274 商标申请日期:2016-05-30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7-04-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7-21 专用权期限:2017-07-21至2027-07-20
申请人:上海宋体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家具(2001)、木制或塑料制箱(2002)、木或塑料梯(2003)、镜子(玻璃镜)(2004)、竹木工艺品(2005)、装饰珠帘(2006)、木头或塑料标志牌(2007)、家具门(2012)、软垫(2013)、室内百叶帘(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