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游云技术有限公司“叭叭速配BABA SUPER TRUCK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深圳市龙游云技术有限公司“叭叭速配BABA SUPER TRUCK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88005号“叭叭速配BABA SUPER TRU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宣传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092228号“叭叭货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97057号“叭叭代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835290号“叭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496226号“满满速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9611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照片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包装、空中运输、汽车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输、汽车运输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礼品包装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贮藏、旅行预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叭叭速配”与引证商标一“叭叭货车”、引证商标二“叭叭代驾”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叭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叭叭”,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88005号“叭叭速配BABA SUPER TRUCK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78800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5 国际分类:39类 运输贮藏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龙游云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汽车运输(3903)、仓库出租(3906)、旅行预订(3911)、商品包装(3901)、礼品包装(3901)、游艇运输(3902)、空中运输(3904)、汽车出租(3905)、观光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