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538771号“红亚展柜”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第23538771号“红亚展柜”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38771号“红亚展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678849号“红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红亚展柜”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红亚”,含义无明显区别,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38771号“红亚展柜”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3877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2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14 专用权期限:2019-05-14至2029-05-13
申请人:何先钰
商品/服务项目:商业审计(3507)、寻找赞助(3508)、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