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斗牛爱拼BULLFIGH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30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斗牛爱拼BULLFIGH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234875号“斗牛爱拼BULLF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493260号“BULLFIGH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34427号“斗牛 BULLF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24719号“斗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503740号“Y•YUAN LEA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24877号“吉莱 CINGHI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同意在“伞、动物皮、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鉴于申请人同意在“伞、动物皮、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在上述商品上商标局驳回通知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剩“仿皮革;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皮线;登山杖;动物外套;皮箱”。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动物(皮)、背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斗牛爱拼BULLFIGHT”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线、登山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两项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线、登山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234875号“斗牛爱拼BULLFIGHT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23487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21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皮线(1802)、登山杖(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