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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F”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F”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652134号“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独特。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

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F”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52134号“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独特。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024204号"FN及图"商标、第22753650号"FN及图"商标、第15839117号"F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产品宣传图册;申请商标店铺照片打印件;申请人户外广告片图片及出租合同书复印件;申请人与商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商铺照片打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因此,审理本案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FN"、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652134号“F”商标:

申请/注册号:2365213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8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20-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20-05-14 专用权期限:2020-05-14至2030-05-13

申请人: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宗教服装(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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