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万播科技有限公司 “wanb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4深圳万播科技有限公司 “wanb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96474号“wan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服从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平板电脑;网络通讯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源适配器;3D眼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56779号“WAN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41658号“WAN 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04775号“WIN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17387号“万谱 WAN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816232号“WIN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887021号“WAN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991694号“WAN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213575号“WIN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702303号“WANB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1401868号“万泊wan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1461457号“皖博wan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鉴于申请人服从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平板电脑;网络通讯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源适配器;3D眼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上述商品在商标局驳回决定中业已生效,且不再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字母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七、九、十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视频投影机;幻灯片放映设备;MP4播放器;教学投影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七、九、十核准使用的“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属于类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九、十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七、九、十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896474号“wanbo”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9647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3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深圳万播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智能眼镜(数据处理)(0901)、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0922)、MP4播放器(0908)、电源适配器(0913)、网络通讯设备(0907)、视频投影机(0909)、教学投影灯(0909)、幻灯片放映设备(0909)、电源材料(电线、电缆)(0912)、平板电脑(0901)、3D眼镜(0921)、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