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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高粱酒业有限公司“酒墨JIUM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4
天津市红高粱酒业有限公司“酒墨JIUM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471245号“酒墨JIU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55063号“···

天津市红高粱酒业有限公司“酒墨JIUM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71245号“酒墨JIU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55063号“墨酱 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160181号“酒墨 文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二依法予以驳回,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以“墨”为主要显著部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71245号“酒墨JIUMO”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7124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5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天津市红高粱酒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葡萄酒(3301)、烧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鸡尾酒(3301)、米酒(3301)、调制好的葡萄酒鸡尾酒(3301)、黄酒(3301)、烈酒(饮料)(3301)、白酒(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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