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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生发护肤中心第59253059号“BIOSCOR”商标驳回复审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3
保加生发护肤中心第59253059号“BIOSCOR”商标驳回复审案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53059号“BIOSC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在先商标,驳回···

保加生发护肤中心第59253059号“BIOSCOR”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53059号“BIOSC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在先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611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会因申请人在先商标而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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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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