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524064号“思特维度”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第62524064号“思特维度”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24064号“思特维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726320、23725814号“STELVIO 思特维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五金器具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网址:www.ah66.cn,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