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215100号“品质娃娃”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第62215100号“品质娃娃”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15100号“品质娃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1.申请商标的整体外外观、设计理念独具特点,显著性强。2.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没有任何侵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也并不带有欺骗性。3.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多类别注册,申请商标标识早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4.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内容在消费对象上具有自身特色与优势,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内也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不易使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品质娃娃”为纯文字商标,该文字若作为商标注册于服装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使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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