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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鼎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2423544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南雄市鼎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2423544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354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

南雄市鼎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2423544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354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055405号“美拉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476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03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快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临时住宿处出租、预订临时住所、寄宿处预订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馆、快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35441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3544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9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南雄市鼎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酒吧服务(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茶馆(4301)、备办宴席(4301)、饭店(430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4301)、自助餐厅(4301)、快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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