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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品善食品有限公司“品善食品”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18
大连品善食品有限公司“品善食品”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1810791号“品善食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82564号“善品 SHANPIN及图”商标···

大连品善食品有限公司“品善食品”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1810791号“品善食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82564号“善品 SHAN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19709号“善品心铺 善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在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种子、腌制蔬菜、腌制水果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种子、腌制蔬菜、腌制水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1810791号“品善食品”商标:

申请/注册号:21810791 商标申请日期:2016-11-07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大连品善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食用海藻提取物(2902)、腌制水果(2904)、腌制蔬菜(2905)、加工过的种子(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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