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第62571815号“华 国华装备 GUOHUAEQUIPMENT”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于第62571815号“华 国华装备 GUOHUAEQUIPMENT”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71815号“华 国华装备 GUOHUAEQUIP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7541号“国华商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27547号“国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23511号“国华E品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664090号“国华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144551号“国华首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471654号“国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2070368号“国华 首饰 GUO HUA JEWEL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2204865A号“华东师范大学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华 国华装备 GUOHUAEQUIPMENT”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电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均含有“国华”或“华”文字,其含义亦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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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