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HERBALOX”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1凯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HERBALOX”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65468号“HERBAL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078364号“香草盒子 HERBAL BO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HERBALOX”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HERBAL BOX”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可乐;无酒精鸡尾酒;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冰茶;咖啡饮料;黄色糖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65468号“HERBALOX”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6546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6 国际分类:1类 化学原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凯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过滤材料(植物质)(0104)、生物化学催化剂(0106)、食物防腐用化学品(0113)、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0105)、土壤调节制剂(0109)、啤酒澄清剂和防腐剂(0113)、干冰(二氧化碳)(0101)、啤酒防腐剂(0113)、保存食物用油(0113)、工业用酶制剂(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