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薇姿彩服饰有限责任公司“VANITIES”与“凡妮缇 VANITY及图”商标近似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0广州薇姿彩服饰有限责任公司“VANITIES”与“凡妮缇 VANITY及图”商标近似案例
申请人因第24767030号“VANIT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683336号“凡妮缇 VAN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VANITIES”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VANITY”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动物皮;旅行箱;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包;伞;宠物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仿皮革;动物用套;旅行包;伞套”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67030号“VANITIES”商标:
申请/注册号:2476703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4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薇姿彩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手提包(1802)、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1802)、伞(1804)、宠物服装(1806)、背包(1802)、动物皮(1801)、钱包(钱夹)(1802)、旅行箱(1802)、包(1802)、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