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44634号“万色WANSE”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31第5544634号“万色WANSE”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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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5544634号“万色WANS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239号决定,于2017年11月27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了解,被申请人已连续三年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一份完整的其提交商标局的使用证据材料。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已经提供详细证据,且证据有效,被申请人在本次复审中不再重复提供证据。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产品进行了公开的真实宣传、销售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销售发票。
通过调取商标局阶段相关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档案、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销售发票、企业门头照片、信封、名片、信纸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商标指定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行政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8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化妆用具;卷睫毛工具;梳妆刷;梳妆盒;粉扑;梳;刷子;牙签;牙刷;香水喷瓶商品上。 2017年4月1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化妆用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7年10月30日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化妆用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4年5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修改前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4年5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修改后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证。具体评述如下: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销售发票等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ah66.cn在化妆用具、刷子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化妆用具;卷睫毛工具;梳妆刷;梳妆盒;粉扑;刷子;香水喷瓶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梳;牙签;牙刷”商品,且上述商品与化妆用具、刷子等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梳;牙签;牙刷”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梳、牙签、牙刷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5544634号“万色WANSE”商标
申请/注册号:5544634 商标申请日期:2006-08-16 国际分类:21类 厨房洁具
初审公告日期:2009-06-06 注册公告日期:2009-09-07 专用权期限:2019-09-07至2029-09-06
申请人:张利剑******************
商品/服务项目:刷子(2107)、化妆用具(2110)、卷睫毛工具(2110)、梳妆刷(2110)、梳妆盒(2110)、粉扑(2110)、香水喷瓶(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