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创”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31“唯创”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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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9日对第19480324号“唯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创维SKYWORTH”系列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718694号“创维”商标、第11301213号“创维”商标、第11320710号“创维Skyworth”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近似,其注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关介绍资料、所获荣誉证据;2、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3、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4、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5、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证据;6、相关裁定书;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的“创维SKYWORTH”商标在本案中直接引用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会造成市场主体的混淆。争议商标并非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创维SKYWORTH”商标的摹仿与抄袭,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未侵犯申请人利益。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雕刻机;石材切割机;金属加工机械;链锯;角向磨光机;清洗设备;电锤;切割机;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商品上。
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脑刻绘机、金属加工机械、粉碎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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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雕刻机、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脑刻绘机、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唯创”与引证商标文字“创维”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有违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和其他消极、负面影响,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准注册,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该规定“其他不正当手段”所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9480324号“唯创”商标
申请/注册号:19480324 商标申请日期:2016-03-30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7-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7-05-14 专用权期限:2017-05-14至2027-05-13
申请人:舒华勇
商品/服务项目:石材切割机(0733)、切割机(0742)、金属加工机械(0742)、清洗设备(0752)、雕刻机(0716)、角向磨光机(0743)、链锯(0742)、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0743)、电锤(0735)、非手动的手持工具(0743)、金属加工机械(0735)、金属加工机械(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