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T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3
“QT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8日对第8288138号【半导体器件; 变压器; 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 传感器; 电开关; 电阻材料; 集成电路; 遥控仪器; 照明设备用镇流器; 整流器; 】“QT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506581号【电灯泡; 灯; 照明器; 日光灯管; 车灯; 车辆照明设备; 吊灯架; 汽灯; 照明器械及装置; 照明用发光管; 】“OT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616357号【暂无检索结果】“OT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OTL”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申请人的权利。综上,依据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
2、申请人各类注册信息;
3、申请人的广告宣传资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05月14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于2013年03月27日核准争议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电线等商品上;第11类灯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核定使用的电开关、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电线、灯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并未具体指出并提交证据证明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故对申请人该项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OTL”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8288138号“QTL”商标:
申请/注册号:8288138 商标申请日期:2010-05-12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1-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1-05-14 专用权期限:2011-05-14至2021-05-13
申请人:蒋显军452322********0016
商品/服务项目:半导体器件(0913)、变压器(0913)、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0913)、传感器(0913)、电开关(0913)、电阻材料(0913)、集成电路(0913)、遥控仪器(0913)、照明设备用镇流器(0913)、整流器(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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