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依佩尔服饰有限公司“Aimee Lee”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19大庆市依佩尔服饰有限公司“Aimee Lee”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3日对第13953013号“Aimee Le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服装行业的国际知名企业,“Lee”是申请人字号和已注册商标,在服装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类的第6705883号“LEE X-LINE”商标、第6705884号“LEE GOLD LABEL”商标、第9781070号“LEE GENERATION”商标、第8522747号“LEE”商标、第1724689号“Lee”商标等“Lee”系列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第25类的第138419号“Lee”商标、第4563343号“Lee”商标等系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在先案件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4563343号“Lee”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LEE”是申请人公司名称的显著部分,通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其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从而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认定第4563343号“Lee”商标为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摘页;
2、申请人、申请人品牌、申请人母公司的资料;
3、申请人年报及产品目录、产品图片;
4、广告宣传资料;
5、付款通知单、产品销售发票及译文、网络销售资料;
6、销售额及广告投入统计数据及使用情况汇总资料;
7、专卖店图片、店铺列表;
8、与申请人相关的活动资料;
9、会员通讯;
10、宣传手册、参展资料;
11、调研报告、市场数据的重点分析资料;
12、媒体报道资料;
13、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14、在先案件裁定书。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行李箱;背包;伞”等商品上。经异议程序,商标局决定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6年9月7日《商标公告》1518期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1999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收录了申请人的“Lee”商标,主要使用的商品为服装。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相关规定的内容亦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经合议组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行李箱;背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AimeeLe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或其显著识别部分“Lee”,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且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Lee”标识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具有密切关联性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一或者申请人相联系,并导致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评述。
三、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Aimee Lee”与申请人字号存在一定差异,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据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四、申请人请求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五、申请人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3953013号“Aimee Lee”商标:
申请/注册号:13953013 商标申请日期:2014-01-21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4-12-07 注册公告日期:2016-09-06 专用权期限:2015-03-08至2025-03-07
申请人:大庆市依佩尔服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包(1802)、旅行包(1802)、伞(1804)、背包(1802)、皮制系带(1802)、仿皮革(1801)、帆布背包(1802)、钱包(钱夹)(1802)、手提包(1802)、旅行箱(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