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兰会 LOULAN UNION及图”与“LOULAN L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17“楼兰会 LOULAN UNION及图”与“LOULAN L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90659号“楼兰会 LOULAN UN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

“楼兰会 LOULAN UNION及图”与“LOULAN L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90659号“楼兰会 LOULAN UN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572033号“LOULAN 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学校(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