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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三宅设计事务所“ME(T)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0
株式会社三宅设计事务所“ME(T)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91328号“M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

株式会社三宅设计事务所“ME(T)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91328号“M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814080A号“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G1095201号“CHINO & FRIENDS MET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05413号“望春花 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02884号“迷の藏;ME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伞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书包、伞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591328号“ME(T)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0591328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15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株式会社三宅设计事务所 

商品/服务项目:裘皮(1801)、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1801)、名片夹(1802)、包(1802)、非专用化妆包(1802)、皮制带子(1802)、家具用皮装饰(1802)、伞(1804)、手杖(1805)、宠物服装(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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