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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网飞物联科技有限公司“IF网飞物联”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2
深圳市网飞物联科技有限公司“IF网飞物联”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85615号“IF网飞物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

深圳市网飞物联科技有限公司“IF网飞物联”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85615号“IF网飞物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53267号图形商标、第37784742号“网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出租、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网飞物联”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985615号“IF网飞物联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0985615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29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网飞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编程(4220)、计算机软件设计(4220)、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4220)、计算机软件维护(4220)、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4220)、计算机系统设计(4220)、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4220)、软件即服务(SaaS)(4220)、云计算(4220)、计算机系统分析(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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