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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二沟通(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MOROC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0
虫二沟通(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MOROC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91304号“MORO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

虫二沟通(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MOROC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91304号“MORO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5694号商标、第13325199号商标、第19267361号商标、第18701237号商标、第211963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吊销,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三存在继受主体,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即使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处于注销状态,但与其相关的财产权不因经营资格的注销而终止,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主体资格被吊销并不当然导致其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二、三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991304号“MOROCO”商标:

申请/注册号:61991304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0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虫二沟通(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货物展出(3501)、广告(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商业管理咨询(3502)、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商业信息(3502)、进出口代理(3503)、市场营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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