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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文创协会第59027693号“长春礼物”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长春市文创协会第59027693号“长春礼物”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27693号“长春礼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

长春市文创协会第59027693号“长春礼物”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27693号“长春礼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989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长春礼物”使用在咖啡、茶等商品上缺乏显著识别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糖、糕点、面包、冰淇淋、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027693号“长春礼物”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59027693 商标申请日期:2021-09-06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长春市文创协会 

商品/服务项目:咖啡(3001)、茶(3002)、糖(3004)、糖(3003)、人食用的去壳谷物(3008)、谷类制品(3008)、糕点(3006)、面包(3006)、冰淇淋(3013)、蜂蜜(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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