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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618230号“京者六郎庄”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第61618230号“京者六郎庄”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18230号“京者六郎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

第61618230号“京者六郎庄”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18230号“京者六郎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457号、第5433958号、第1498585号、第284520号、第5433607号、第5433608号、第5433723号、第5433957号“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烧酒、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京者六郎庄”构成,其显著认读文字“六郎”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文字“郎”仅一字之差,含义较为相近,上述商标在显著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618230号“京者六郎庄”商标:

申请/注册号:61618230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22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六郎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果酒(含酒精)(3301)、鸡尾酒(3301)、葡萄酒(3301)、烈酒(饮料)(3301)、清酒(日本米酒)(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黄酒(330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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