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达善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刀好用”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北京达善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刀好用”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79922号“刀好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579922号“刀好用”商标:
申请/注册号:58579922 商标申请日期:2021-08-18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达善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纸制旗(1605)、优惠券(印刷品)(1605)、海报(1606)、期刊(1606)、印刷出版物(1606)、杂志(期刊)(1606)、新闻刊物(1606)、报纸(1606)、书籍(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