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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支点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3
新支点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上诉人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纳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新支点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支点图文设计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三初字第···

新支点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上诉人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纳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新支点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支点图文设计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法官黄耀建、张妍、李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4日,新支点图文设计公司参加了龙纳投资公司 “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VIS(企业形象设计)招标会。会后,新支点图文设计公司设计了“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标志和VIS设计方案,并以协议和报价书方式提交给龙纳投资公司。其间,双方因对协议内容和报价持有异议,未能签约。“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标志,由六个往复循环的菱形组合而成,并分别为金黄、海蓝和银灰三色。即右图所示:

2007年1月30日,龙纳投资公司在自己网站上使用了新支点图文设计公司设计的“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标志。新支点图文设计公司认为,龙纳投资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站中使用公司设计的企业标志,其行为严重违反合同法和著作权法,给公司造成巨大财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企业标志,停止抄袭原告创作的园区推广策划方案,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2、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9633.73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龙纳投资公司辨称,没有要求原告进行招标,也未抄袭原告作品,原告主张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当事人间无争议,本院予以审核认定。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对2006年12月14日的商业活动是招标会或招商会存有争议,但从会后原告作出了设计方案,被告并已接收的事实,足以认定该商业活动具有招标性质。故应认定被告的招标具有要约邀请性质。原告所完成的“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标志,具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应属“作品”,受法律保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业已接受其设计的园区VIS整体设计方案及报价的事实,故不能认定被告已作出承诺。综上,被告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设计的园区标志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均难以计算,本院综合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后果等因素,在法定损害赔偿额度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没有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停止抄袭原告创作的园区推广策划方案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第15条、第21条、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1)项的规定,判决: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天津市新支点图文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标志。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市新支点图文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00元。3、驳回原告天津市新支点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99元,原告负担1499元,被告负担2000元。

龙纳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是:1、撤销原判,改判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侵害,不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主要理由是:一是双方委托设计该园区LOGO合同行为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被上诉人有接受LOGO设计费用的义务,上诉人不存在侵权行为。二是被上诉人对案件涉及的园区标志不具有独立、完整的著作权。

本院认为,通过招标方式,新支点图文设计公司与龙纳投资公司从事了商业活动。其间,新支点图文设计公司设计的“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园区标志,具有独创性,属于图形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此后双方签约未果,龙纳投资公司擅自在网站中公开使用该园区标志,其行为构成侵权,并具有主观故意性,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原审法院综合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和后果等因素,在法定损害赔偿额度内确定的赔偿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龙纳投资公司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龙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天 津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津高民三终字第28号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著作权纠纷常见类型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等。著作权纠纷需注意什么:1、纠纷解决,著作权中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引发纠纷,不能采用仲裁。2、及时起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多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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