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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宝鸿业科技有限公司“ADAMAUDIO”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9
北京中宝鸿业科技有限公司“ADAMAUDIO”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4797711号“ADAMA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743729号“ADAM···

北京中宝鸿业科技有限公司“ADAMAUDIO”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797711号“ADAMA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743729号“ADAM A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G683326号“AD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复印件;相关合同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暂缓审理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字信号处理器;公共广播系统;扬声器;音频视频接收器;麦克风;耳机;音频接口;混音器;环绕扬声器;配有集成放大器的混音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程序;数据输入、处理、传输、存储、输出用电气设备;音频接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ADAMAUDIO”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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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97711号“ADAMAUDIO”商标:

申请/注册号:2479771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5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中宝鸿业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配有集成放大器的混音器(0908)、数字信号处理器(0901)、混音器(0908)、扬声器(0908)、音频接口(0908)、公共广播系统(0907)、音频视频接收器(0908)、环绕扬声器(0908)、麦克风(0908)、耳机(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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