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威茶公司不服浦东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及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0特威茶公司不服浦东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及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件类型
罚款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办案单位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一审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情简介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龙井茶Longjing Tea”是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中国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特威茶公司)未经许可在茶叶外包装上贴附标有“龙井茶”“盛玺龙井茶”字样的中文标签起到了标识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作用,特威茶公司向浦东知识产权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备使用“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条件,构成对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享有的“龙井茶Longjing Te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在自贸试验区内发生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能排除我国《商标法》等法律的适用。对进口商品贴附中文标签,在中国境内进行销售的,其行为应受我国法律的规制。因此,特威茶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责令没收侵权茶叶并处罚款54万余元。
特威茶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浦东新区政府经审查后维持了被告浦东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特威茶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浦东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浦东新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对此予以维持,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特威茶公司实施了贴附中文标签的行为,其将“盛玺龙井茶”“龙井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茶叶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特威茶公司销售的茶叶来源于龙井茶种植地域范围,具有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
浦东知识产权局对特威茶公司涉案行为作出的认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浦东新区政府所作复议决定合法。特威茶公司的诉称理由不成立。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经历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复议和判决结果均维持了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各项救济权利,这是践行依法行政的一次重要实践。
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侵权认定,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认为特威茶公司未经许可在茶叶外包装上贴附标有“龙井茶”“盛玺龙井茶”字样的中文标签起到了标识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作用,且无法证明涉案茶叶原料的原产地,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该认定明确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认定规则,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该违法行为发生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涉及自贸区案件的法律适用。自贸区有其特殊性,但并不排除我国法律的适用。本案明确了在自贸区进口商品,进入我国境内并销售的,相关行为仍受我国法律规制,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