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BABYCARE PLUS”商标 驳回复审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8
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BABYCARE PLUS”商标 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93734号“BABYCARE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92747号“BABYCARE BY COTTON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881188号“培萌PEIMO BABY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核心部分BABYCARE具备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存在于市场仅会与申请人相联系,与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BABYCARE知名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字母组合“BABYCARE”,其共同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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