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549402号“爱迪尔仪器”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第62549402号“爱迪尔仪器”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49402号“爱迪尔仪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8979号“爱迪尔锁老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很受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名下商标列表;获得的专利证书;2020年至今的合同、出库单、发票证据;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包装、公司实景、宣传材料等系列使用证据;获得的荣誉等证据(光盘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首要认读文字“爱迪尔”,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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