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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71595号“悠悠宝贝”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第62271595号“悠悠宝贝”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71595号“悠悠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186857号“悠···

第62271595号“悠悠宝贝”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71595号“悠悠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186857号“悠刻宝贝 YOUKEBABY”商标、第52188271号“悠嘻宝贝”商标、第49252648号“悠悠”商标、第53210472号“悠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近似,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处于诉讼程序中。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牙膏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现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另,无论引证商标四是否有效,均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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